在传销活动中,传销组织的“中层骨干”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人往往掌握着大量的参与人信息,成了“渠道商”。他们并不归属于某一个具体的传销组织,而是哪里有传销就将客户带到哪里。正因为这些人的存在,导致参与人“被这家骗完被那家骗”

  “一当接着一当上,当当不一样。”

  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民间反传销人士李旭用这句话描述反复被传销骗局蒙蔽,从而不断上当受骗的情形。换个说法就是,“刚出虎穴,又入狼窝”。

  这样的传销受害者并不少见。李旭认为,反复上当的受害者往往没有认识到传销的本质和危害,这就为以后参与各种所谓的“投资项目”埋下了祸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扬接手过多起传销案例。他告诉记者,各个传销组织之间往往会将参与人的信息互通。这是因为,参与过传销的人已经接受过洗脑,更容易上当受骗,也即所谓的“精准获客”。

  刘扬说,在传销活动中,传销组织的“中层骨干”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人往往掌握着大量的参与人信息,成了“渠道商”。他们并不归属于某一个具体的传销组织,而是哪里有传销就将客户带到哪里。正因为这些人的存在,导致参与人“被这家骗完被那家骗”。

  此外,各个传销项目之间也存在关联,传销活动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组织性。往往同一拨人发起了数个不同的资金盘,“将一波韭菜引入不同的资金盘来回割”,直至参与人倾家荡产,刘扬说。

  西北政法大学警示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经济犯罪侦查学教研部主任张宁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传统传销也逐渐向网络传销演变,后者获利方式相当于“空手套白狼”。相比传统传销,网络传销的虚拟性、隐蔽性更强,也更具欺骗性,同时呈现出跨地域传播的特点。而由于违法犯罪成本低、取证难等问题,打击网络传销也更加困难。

  李旭也持有相似的观点。在他看来,新型网络传销取证难,打击网络传销执法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他了解到,传销组织利用虚拟产品、虚拟空间、虚拟身份等实施犯罪,且时常更换IP或将服务器设置在国外,故具有机动性、跨区域性、隐蔽性等特点,这给相关执法部门发现案源、调查取证、查处打击都带来了难题。

  对此,李旭建议对现行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进行修改。他认为,这两部于2005年施行的行政法规已严重滞后于传销的一些新变化,建议进行全面修改。

  此外,李旭还建议应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打造一个跨市场、跨区域、跨部门、跨产业、无缝对接的打击传销监管合作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印波是长期研究传销犯罪和直销监管的学者。明星张庭夫妇所经营的微商品牌“TST庭秘密”的运营主体于2021年年末“爆雷”——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该公司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立案调查。而早在2019年年初,印波就曾撰文表达过对明星张庭、林瑞阳商业模式的忧思,探讨微商与传销的边界。

  印波指出,禁止传销条例列举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3类违法传销样态。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拉人头”且“收取入门费”以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入罪。刑法上的传销已从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转变为诈骗行为。他认为,虽然法律施以了更为严厉的打击,但传销仍是当今社会的一大顽疾。

  张宁认为,当前,传销方式不断更新,概念传销、“网络+资本运营”式传销、理念传销,甚至“只传不销”等层出不穷,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严重落后于传销的发展模式和犯罪方式,表现为目前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门槛太高、容易被犯罪分子钻空子等。

  他强调,在网络传销的社会治理方面,电信部门、网络监管部门应更积极地参与通讯与网络的治理工作;银行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可疑资金、大额资金监控和报告,及时采取紧急止付等应对措施。还可通过社会救助力量的组织和建立,扩大曾参与传销人员的就业渠道。同时,社会工作者应加强对传销受害者的心理干预,使其尽快走出对传销的心理依赖。

  他还建议,政府应加大建设无传销社区,对出租屋、社区的管理和治理实施“谁管理谁负责”。同时,正确引导、规范民间反传销组织的相关活动。

  印波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提及民间反传销组织存在的问题。在他看来,由于在整治传销上整体配备不够,导致民间“反传”组织良莠不齐,甚至出现了一些“反传”组织涉嫌敲诈勒索的现象。

  对此,刘扬进一步解释,部分“反传”机构与传销监管部门合作较为紧密,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传销案件线索,从而对发现和打击传销活动大有裨益,但仍有部分“反传”机构打着正义的旗号行“割韭菜”之实。

  他举例说,有的“反传”机构宣称可以为受到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收取基础费用和风险提成费用,这反而造成了集资参与人的进一步损失。更有甚者,极个别“反传”机构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向传销组织收取“保护费”,以不给“保护费”就曝光其传销行为相威胁。传销组织者自知如果被曝光极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加之传销这类违法行为钱来得太容易,往往选择息事宁人,“反传”机构的这种行为则涉嫌敲诈勒索。

  刘扬指出,“反传”机构不能被一时的利益蒙蔽双眼。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亦应当对“反传”机构加强监督,避免“灯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