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这是自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修订后的第二次修订。时隔14年的再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对学校提出更具体的要求,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内容,将原法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已经开始“长出牙齿”。

  专章规定“网络保护”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随着网络直播、短视频的持续火热,不少未成年人沉溺其中,并由此引发诸多问题。

  2021年8月2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其中10周岁以下和10周岁到19周岁的网民总数合计占15.6%。

  另据团中央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2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网民规模持续增长,触网低龄化趋势更为明显。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达到1.83亿人,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学生在学龄前就开始使用互联网,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孩子们首次触网的年龄越来越小。该报告还指出,上课、听音乐、玩游戏、聊天是这几年未成年人中排名靠前的网络活动。

  这些未成年人天生就是网上“原住民”,一举一动都能在网络上留下痕迹。然而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心智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他们网上的足迹生成了海量数据,很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包括信息内容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网络游戏沉迷风险、网络欺凌风险保护等,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提升,对于其他与未成年人上网密切相关,可以对其上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任义务作出了规定。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之际,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发起《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保护未成年人行动倡议》,其中提到全方位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包括不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服务;升级优化“青少年模式”;建立安全可信的大额提醒、身份验证等防止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充值打赏的技术保障措施等,超50家网络渠道和MCN机构响应。

  由此以来,“青少年模式”也真正开始落地:2021年3月,快手上线了“儿童实名认证通知监护人”功能,14岁以下未成年用户实名认证时需征求其监护人授权;2021年5月,抖音首创“14岁以下实名认证用户直接进入青少年模式”功能;2021年10月,微信上线了“青少年模式监护人授权”功能,实时验证授权,赋能家长有效监管、远程互动。

  学校责任更具体

  学校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提出了更具体的责任要求。

  这几年来,校园霸凌事件时有发生,在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学校调查后称这是孩子间“闹着玩的”“没有恶意”,对事件的处理态度多是“加强教育”“做好整改”,多起霸凌事件的发生,似乎无法引起学校的重视。

  为增加对学生欺凌的防控与处置措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提出明确要求: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明确了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要求学校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将性教育写入法律,也是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亮点之一。

  2021年3月2日,女童保护基金发布了《2020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据《报告》,2020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32起,受害人数845人,年龄最小的为1岁。在表明人际关系的有312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31起,占比74.04%。这种情况往往最难被发现,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的伤害更大。

  针对未成年人对性知识了解不足,很有可能在遭受到侵害后仍不自知或羞于启齿等情况,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同时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报告》中显示,231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71起,占比30.74%。学校、培训中心等儿童密集活动的场所,虽然是儿童的临时监护场所,但也是性侵案高发地。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避免实施过侵害行为的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

  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切断有潜在危险的人员与未成年人的密切接触,从而由源头预防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