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法院昨发布消息:该院民一庭已在近日审结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

  院方介绍,潘某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为挣钱养家,一直在外打工,后在浙江与他人一起经营理发店。2008年前后,潘某认识了同在外打工的四川妹子雷某。当时,雷某20岁出头,年轻貌美,潘某刚满40岁,成熟稳重。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1年,因男方一直未和妻子离婚,雷某与潘某分手。此时,雷某已怀孕7个月,无法终止妊娠。同年6月,雷某在四川老家生下儿子小宇(化名),至今已上小学三年级。但作为父亲的潘某,却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小宇日渐长大,各项开支逐年增多,母亲无法独自承担,就以小宇名义诉至镇江丹徒法院。

  诉求中,小宇要求父亲支付自出生至今产生的生活费和教育费15万余元,并承担之后至独立生活之日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

  已经年过五旬的被告潘某则辩称,原告主张的生活费、教育费过高,大部分教育费并非必要开支,如小宇就读的国际学校并非公立学校,高额的学费、校服费等不应由其承担;小宇参加的各类兴趣班、冬令营、夏令营等,未与其协商征求其同意,也不应由其承担。

  此外,自己目前没有工作,靠子女给的赡养费生活,还需照顾残疾的同胞兄弟,故无力给付抚养费。考虑到双方亲子关系,同意每月给付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潘某作为小宇的父亲,自小宇出生至今未对其进行抚养,小宇有权要求潘某给付抚养费。

  潘某未超过退休年龄,也未丧失劳动能力,其在国外务工期间月工资四五千元,工作虽不固定但具有工作能力,故潘某应依法给付小宇抚养费。

  在对原告各项主张进行审查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被告潘某给付原告小宇2020年5月之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合计6万余元;自2020年6月起至小宇独立生活之日止,潘某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