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线上餐饮行业蓬勃发展,依托网络服务平台产生的餐饮线下配送服务也日益成熟。为避免差评、维持收入,外卖员超速违法等行为屡见不鲜,遭遇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急剧上升。那么,外卖员在送餐途中不慎撞伤路人,责任应如何承担?近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年6月1日,外卖送餐骑手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某四岔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失。经赣榆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4天,伤情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因宋某系某知名外卖平台送餐骑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骑手宋某及该外卖平台所属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该外卖平台所属公司将赣榆区块的外卖订单配送事宜全部交由连云港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处理,故外卖平台所属公司申请追加连云港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案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连云港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王某200000元。

  法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外卖订餐网络平台的经营者、管理者与外卖送餐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外卖平台所属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地的配送业务系由第三方(连云港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招聘、雇用人员来完成,外卖平台仅是把配送的信息推送给第三方公司及骑手,由其自主决定配送,并未参与事故发生地的配送业务,与肇事骑手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连云港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肇事骑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工具均系自己安排,其与骑手之间亦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法院认为,“骑手”们与外卖平台的直营站点(公司或个体户)或区域合作的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对外是以“平台网上订餐配送”的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且在提供配送服务时受平台管理制度的约束,报酬由平台发放,无论是否与公司签合同,在其接受配送任务后均与配送平台建立了雇佣关系,在送餐中发生事故,作为雇主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