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帮熟人接送孩子两年半,孩子突然意外受伤,她需不需要担责?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书。

  原来,家住济南的张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关系,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张女士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顺便接送杜女士的孩子佳佳上下学两年。但是,在最近一次接送过程中发生意外,佳佳从电动车后座摔落,皮肤挫伤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佳佳父母状告接送人张女士,一审判决骑车带俩孩子违规赔偿5000多元。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改判,邻里朋友之间互帮互助值得肯定,张女士不需要担责。

  如果单就侵害事实看,张女士的确应按一审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考虑到张女士在城区骑电动车,搭载其孩子和佳佳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具有一定的过错,故而应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责任。

  但问题在于,考虑张女士的侵权责任,还不能忽视此案的特殊背景:

  首先,张女士与佳佳父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基于义务帮工的无偿性特点,在法律上,对义务帮工人受害的责任分配,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对于义务帮工人的损害,都应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具体到这起纠纷中,张女士为照顾佳佳致孩子受伤,佳佳父母作为被帮工人,其实就是赔偿责任人。

  其次,佳佳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有一定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佳佳的监护人,佳佳父母对张女士驾驶非机动车搭载儿童的风险本应有预料,对这种行为的违规性质也应知晓,但他们仍决定将孩子交给张女士接送,由于自身的监护责任并未尽到,所以也应就这一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板子不能光打在张女士身上。

  再者,在这起事件中,张女士的过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回看整个事件,张女士不仅是在替别人“免费打工”,更要紧的一个细节是,她为了确保接送活动的安全,把佳佳放在了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这种先人后己的体贴做法,可以说“仁尽义至”。对这样的中国好邻居,的确不宜苛责。之前,佳佳受伤时,张女士在看望时留下2000块钱,已经弥补了些许过错,事后不能再翻烧饼,让好人为难。

  法律纵是刚硬的,也不外乎人情人心。一个和谐的社会,离不开助人为乐的风气。民法典也开宗明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张女士助人为乐的善行,虽然出了一些意外、导致了谁都不愿看到的伤害结果,但我们绝不能以后果论是非。法院作出免责判决,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给予嘉奖和支持,既是对良善公民的鼓舞,也是社会良好风尚的弘扬,积极作用不可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