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最低刑责年龄调整,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精神,彰显了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追求。
近年来,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恶性违法犯罪引发的血案触目惊心、发人深省。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案、湖南娄底13岁男孩杀害12岁同班同学案、辽宁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安徽13岁男孩杀害10岁堂妹抛尸案,等等……这些案件手段极其残忍、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但因作案人员未满14周岁,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不仅对其个人无法起到教育惩戒,也不能告慰被害人及其家属,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特定情形、特别程序,两个“特”字,严格限定了法律适用情形,既体现了依法审慎,也彰显了法律尊严。我们不能让低龄身份成为施暴者为非作歹的“保护伞”“护身符”,而是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案件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法精准认定和追究责任。这既是对全体未成年人负责,也是对全社会负责,对法律负责。
最低刑责年龄下调,是法治的进步。唯有从每一起案件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法治思维,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将惩戒、教育、保护等手段有机结合,切实做到罪责相当、客观公正,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精神、彰显法律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