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 (记者 马志亚) 刚满18岁的女孩,到宾馆内酒后吸食“笑气”后死亡。其父母认为,宾馆在女孩入住时未进行登记和核验身份,应当为女孩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宾馆承担2成责任,赔偿女孩家人20万元。宾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女孩父母的一审诉讼请求,宾馆无需对女孩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花季女孩吸食“笑气”殒命  一审判决宾馆担责2成

  2018年5月一天早上,在徐州某宾馆内,保洁员多次敲打1201号房门无人应答。保洁员用工作用房卡开门,准备进行正常清洁工作,可是眼前的一幕让她吓坏了:只见一名年轻女孩直挺挺躺在地板上,已经没有了呼吸。

  经过警方调查,该名女孩在前一晚喝了不少酒,房间内还有两个奇怪的瓶子,经核验是用于装载“笑气”的。据了解,“笑气”主要成分是氧化亚氮气体,是一种无色但有甜味的气体,吸入后能让人感到放松,甚至产生幻觉,吸食“笑气”不仅会上瘾,严重时甚至会致命。经法医鉴定,女孩死亡原因正是吸食氧化亚氮所致。

  事发后,警方立案侦查,查明女孩是通过张某等人,非法购得“笑气”,并在前一晚饮酒后吸食。后张某等人构成犯罪均被判处相应刑罚,并通过调解赔偿女孩父母部分损失。

  对于女儿的死亡,父母认为事发地某宾馆也应承担责任,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了法院。女孩父母及其代理人认为,某宾馆在女孩入住时,并未进行登记和核验身份,正是因为宾馆出现管理漏洞,才造成了女孩进入房间并发生了悲剧,宾馆客观上提供了吸食“笑气”的场所。女孩父母要求法院判令某宾馆赔偿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其父母按总额的50%主张赔偿,合计50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受害人在入住某宾馆未经登记,其曾在2018年5月2日到宾馆找一男子,次日,该男子离开宾馆,随后女孩以该男子名义办理续费继续入住。宾馆因未登记女孩的身份信息,受到公安机关罚款5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七天的行政处罚。另查明,出售“笑气”者因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氧化亚氮气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女孩以他人身份续费入住,宾馆未对其身份进行登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对女孩的死亡后果承担补充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酌定宾馆承担20%的责任,赔偿数额20余万元。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宾馆无需对女孩死亡担责

  一审判决后,某宾馆不服提出上诉。某宾馆及其代理人认为,宾馆未对访客进行登记的行为危害性在本案中无法判断,宾馆非直接加害人,登记其身份也不可能阻碍王萌萌中毒死亡。宾馆未对住宿或来访人员进行身份登记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女孩是访客身份,并非是入住的顾客,也没有任何法律强制规定访客办理登记手续,受害人首次进入宾馆属于访客而不属于“入住旅客”,不必要求其核验身份证件并登记入住。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徐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从侵权行为责任构成方面分析,受害人以他人身份续费入住,某宾馆未对其身份进行登记,之后因酒后吸食“笑气”死亡。某宾馆未登记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其已承担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至于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本案中,某宾馆即使登记了受害人的身份信息,但并不能阻止其购买“笑气”并吸食的情况发生,因此,受害人的死亡与某宾馆未登记其身份信息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宾馆未对受害人身份进行登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宾馆等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主要是对水电气硬件设施以及安保等方面尽到国家和行业规定范围内的合理的保障义务,某宾馆未登记受害人身份信息的行为,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其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再次,受害人已成年,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女孩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辩知事物的能力,其自非正常渠道购买“笑气”并吸食,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女孩父母的一审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