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购毒资金,无业青年余笛竟让自己的妻子前往云南,在上家那里当了人质。做发财梦的他没有想到,在取毒品快递包裹时,就被早已等待在此的警方抓获。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贩卖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近2公斤,被告人余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妻子被告诉去玩几天,结果要干活不许用手机

  2019年7月,无业青年余笛为贩卖而赊购毒品,安排其妻子陈玲作人质,于7月22日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接受毒品交易上家的控制。

  余笛供诉称,同村的王青叫他一起做毒品生意赚钱,具体由王青负责联系毒品货源。王青告诉他,这次一共有2公斤冰毒,价格20万元,事成之后利润平分。因为余笛当时没有购买毒品的资金,王青就让余笛的妻子陈玲过去做人质,和上家在一起,等货到付款后再让陈玲回来。

  王青让余笛不要和陈玲明讲做毒品生意的事情,而是教他骗妻子,说让她陪王青的亲戚去玩几天。余笛就按照王青的要求做了,为了让妻子放心,他告诉妻子王青的亲戚是个女的,并且陪他亲戚玩的费用由王青负责。

  一听是这样,陈玲答应了,先从毕节坐飞机到昆明中转,再到德宏芒市,然后坐汽车前往瑞丽。

  然而,陈玲到云南后发现并非是去“玩几天”。她被人带到一家茶馆,被安排给打牌的人倒茶水。更让她觉得不对劲的是,每天晚上,带她来这里的那名女子都不许她用手机,还把手机拿走翻看里面的聊天内容。后来,这个女子更是把陈玲带到一个木房子里,每天派两人看着,不允许其用手机,只能在他们的安排下给余笛或者其他家人打电话。

  取毒品快递时,被守候在此的警方抓获

  7月24日,交易上家将毒品通过快递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某站点发往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界牌镇的一家超市。

  四天后,消息传来“货到了”。此时余笛和王青已在界牌镇一家宾馆住了二十几天,王青告诉余笛包裹上收件人的名字叫“李阳”,让他去超市取货。

  余笛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到了超市,在现场看到有好几辆车,感觉有些不对,同时忘了快递包裹上收件人的名字,于是去超市买了一包烟和一瓶水就出来了。

  余笛称,走出超市后,他打电话让王青过来。余笛在超市门口等了一会,王青打了一辆三轮车赶来,但在附近下车没有走近,喊余笛去超市拿包裹。

  余笛和王青不知道,警方已经掌握了他们运输、贩卖毒品的线索,并且已经确定该快递包裹中装有毒品。就在余笛从超市拿到包裹准备离开时,十多名穿着便衣的警察突然冲出,余笛扔掉包裹没跑几步就被警察抓住。

  王青也被警方抓获,不过他供诉称,当时去那里是因为在电话中与余笛约好去超市斜对面打麻将,自己并不清楚余笛去取包裹的事。

  此时,远在云南的陈玲对这一切毫不知晓。当天,她还用微信给余笛和王青发消息:“你们是不是人,再不接电话我就被带走了”“如果明天都没有消息,你可能真的见不到我了,你知道这边人的脾气”。

  后来,陈玲被“释放”回到老家,哥哥对她说之前已把余笛的拘留通知书发到她的微信上。但那时陈玲在云南,手机在那名女子手里,该女子看到后,告诉了她余笛被抓的消息。

  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7月28日当天,警方对涉案快递盒进行现场勘验。涉案快递纸盒上标有“缅甸某某副食品经营部”中文字样,拆开快递盒发现内有两只黑色塑料袋,塑料袋内放有大量封装好的牛肉干和果干,经过拆分发现两只黑色塑料袋内共有72包白色晶体。

  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检测,送检的72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1990.14克。经随机抽取10小包进行定量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在78.3%至79.5%之间。

  检方认为,被告人余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余笛的刑事责任。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余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行为应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人提出余笛的行为应构成运输毒品罪;即使余笛构成贩卖毒品罪,应系犯罪未遂两条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查明的事实与在案的手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余笛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既遂。故对余笛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经南京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余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