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是“延续血脉”的朴实情感需求,丈夫身亡后妻子希望继续“试管婴儿”手术;一面是不符合规定,当事医院很为难,无奈拒绝实施相关手术。围绕着是否应该继续“试管婴儿”手术,原告方小琴(化名)和医院打了一场“默契官司”,让法院来裁决。

  6月23日上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胚胎移植手术”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琴的诉求,确认原先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

  两次“人工助孕”不顺,丈夫又不幸身亡

  小琴和丈夫均来自安徽,此前在江阴做养殖生意,两人生活得幸福和睦。但有一个遗憾,婚后一直没孩子。听身边的朋友说,无锡有医院可以实施“试管婴儿”手术,两口子专门到无锡,在当事医院进行诊治,决定实施人工助孕。

  2016年8月,签署了相关协议后,院方为小琴夫妇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但没有成功。一心想要孩子的两人没有灰心,决定等小琴调理好身体后,继续去医院治疗。

  2017年5月,小琴和丈夫再次至医院要求实施人工助孕,医院对他们分别实施了取卵术和取精术,并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由于取卵术后过度刺激,小琴胸腹腔积液,当即入院治疗。关于胚胎,小琴夫妇要求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这些胚胎,并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两人声明在医院接受体外受精手术。

  考虑到第一次手术的失败和此次取卵手术后的身体反应,夫妻俩决定等一等,继续调理身体,为后续的胚胎移植做好准备。

  正当二人憧憬着未来,不幸却突然发生。2019年7月,小琴的丈夫在一起事故中意外死亡。为延续血脉,小琴在其父亲和公婆的支持下,决定去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她的要求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有规定不能为单身妇女做此类手术

  医院拒绝的理由是,继续手术,院方就违反了原国家卫生部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

  原来,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的规定,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小琴丈夫去世前两年均未至医院试行胚胎移植手术,其生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不能延续至死亡后,且其不再能签署胚胎解冻及知情同意书。

  同时,双方签署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明确载明,胚胎首次冷冻费用只含有3个月的胚胎保存期,小琴夫妇在保存期间两年以来从未补交过冷冻费用,视为主观放弃胚胎。且小琴现为“单身妇女”,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规定,其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这当中最主要的障碍,是卡在小琴丈夫“签字”这个环节。实际操作中,在胚胎移植的环节中,医院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到场一起签字认可才能实施手术。此外,小琴“单身妇女”的身份,也是不符合继续手术条件要求的。

  “之前的字都签过了,应当可以认为是知情同意的。只是签字现在没法签了。”小琴语带哽咽地表示,现在胚胎还在,她只想拥有自己和丈夫共同的孩子。小琴的公公到庭陈述,其与妻子均希望小琴能手术,让血脉延续。

  医院

  虽然同情原告但“把握不准”

  “实际上,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出庭的院方工作人员称,当时小琴提出要求后,相关医务人员就将情况向医院进行了反映,并与小琴进行了沟通。不久,院方专门开了一个伦理委员会会议,就此事进行讨论。

  当时,考虑小琴丈夫无法签字,认为如果继续手术,医院就是违反相关规定中的知情、自愿等原则。院方也认为,小琴的情况属于相关规定中的“单身妇女”,为其进行胚胎移植,违反相关的公益原则,比如计划生育政策等。再综合考虑无锡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院方最终拒绝了小琴的请求。

  “当时我们也是建议,走法律途径。”工作人员透露,建议“走法律程序”,实际上是他们“有意为之”。他们出于同情,本身是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但是小琴的情况很特殊,院方也有点把握不准。因此,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院方也需要找到一个法律依据。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一审判决下来了,他们将认真履行判决,目前并不打算上诉,他们也希望能帮助原告小琴实现自己和家庭的愿望。

  法官

  4个原因应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小琴夫妇因不育至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琴的诉求,确认原先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要求院方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承办此案的梁溪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法官陆锡平称,首先,小琴及其丈夫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虽然丈夫死亡,但多项事实均表明了小琴丈夫的意愿,且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

  其次,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亲生父亲,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

  再者,小琴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进行助孕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小琴有别于“单身妇女”概念,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最后,医院与小琴的保存期约定内容为格式条款,对于逾期补交费用,没有明确具体时间限制。合同需继续履行。

  陆锡平法官告诉记者,小琴的问题,属于特殊个例,怎么处理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类似情况还是应该以“个案救济”的形式来处理,弥补法律条文不足的同时,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