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分别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
消息一出,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很多人认为这个判决太轻,惩罚力度不够,而王振华却提起上诉,“迷之自信”地要求改判无罪。次日,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又放言“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更是引发众怒。
王振华被判5年,轻了吗?
法条
首先,岛友需要知道的是,在2019年7月案件刚曝光时,公诉机关就是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王振华,而不是强奸罪。
《刑法》中关于猥亵罪有如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针对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因此,在法院综合考量之下,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5年。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的判决,是在公诉机关建议的4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取的“上限”。
岛叔认为,考虑到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以及本案带来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法院尽力了。
罪名
怎样区别“猥亵”和“强奸”?
按照中国目前的刑法理论,强奸的关键在于性器官的接触。猥亵则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受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其手段包括触摸、亲吻、搂抱等。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振华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所以按照当前刑法理论,王振华的行为只能是猥亵行为,不是强奸行为。
有人还关注到本案中另一个要点,就是王振华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处女膜破裂。其辩护律师声称那是“陈旧性破裂”,但因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外界不清楚王振华是如何通过非性器官的方式给被害人带来这种伤害的。
但有学者认为,这应该属于刑法当中的“其他恶劣情节”。如果法院认定情节恶劣,王振华最高可判15年。但尴尬的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猥亵罪中“其他恶劣情节”作出司法解释,因此没人能说清什么是“其他恶劣情节”。
更多的尴尬还体现其他类似案件中。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邢红枚博士曾对2017年389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最轻判处拘役3个月,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判决占72.3%,21人适用缓刑;有期徒刑3—5年的判决适用较少,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只有24例,占6.2%。
也就是说,猥亵儿童罪在中国还是一个量刑较轻的刑罚,这不是王振华个案判决的独有现象。
对此,不少学者建议,诸如王振华猥亵行为导致被害人处女膜破裂的事实,应该扩大认定为强奸,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又可以改变强奸罪认定范围太过狭窄的问题。
从调研的案例来看,不少猥亵案件中,变态的犯罪分子会用手指、棍棒等插入被害人性器官,导致被害人身体受损。有学者指出,这种猥亵行为带来的伤害比强奸犯罪更歹毒、更恶劣,伤害后果也更严重。
但事情的复杂性在于,现实中不少受害人不同意这些学者的意见。受害人认为他们只是遭到猥亵,不是强奸,因为强奸带来的污名效应要严重得多,他们不想一辈子背负被强奸这个污名。
情绪
情绪也是观察本案的一条路径。
岛叔的一位学者朋友看到本案后直言:“这种人渣,要么直接枪毙,要么物理阉割,怎么判决都不解恨。”说出这话有些难以想象,因为这位朋友是法学博士;但又很容易理解,因为他是一个4岁女孩的父亲。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不断被曝光和讨论,全社会对这种犯罪行为已经形成厌恶愤怒的零容忍共识。本案中,王振华身价百亿的富豪标签、全国劳动模范的称号、上海市政协委员的资格,无疑又加剧了公众的不满情绪和各种想象。
5年的判决,直接挑动着很多人对司法的敏感神经,还有大量网友谴责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指其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有失道德,有人甚至就此扩大到对律师群体的攻击。
辩护律师在案件中的言行是否完全得当暂且不论,但在法治社会,“坏人”也享有被辩护的权利,律师只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人员,为“坏人”辩护是一种职业要求。
目前,在王振华提起无罪上诉的同时,被害人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希望法院对王振华作出更高量刑的判决。
但在未来的二审中,法院的判决仍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也要围绕刑法的“指挥棒”。除非法院敢于发挥法官造法的主观能动性,认定王振华导致被害人处女膜破裂的猥亵行为属于“其他恶劣情节”。
那么,以后再发生类似引发民愤的案件,有关方面如何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取得“双赢”呢?
岛叔认为,有两个方面需要改进:一是加重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学界普遍认为,目前中国猥亵儿童罪刑罚偏低,没有发挥刑罚的震慑功能,这也是不少犯罪分子心存侥幸的原因之一。
二是细化“恶劣情节”的标准。对于王振华的猥亵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目前“于法无据”,原因是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导致基层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偏于谨慎,难开先例。
在此,最高人民法院不妨以王振华案为出发点,尽快研究总结近些年的相关案件,并将猥亵儿童罪尽快纳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为未来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毕竟,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希望,也是国家的未来,我们要全力保护他们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