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断GPS装置,他们将共享汽车“变为”了私家车。

  1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处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责令各被告人退赔。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介绍,姚某是某物业公司员工,被派遣到某新能源公司做某网点共享汽车的巡检工作。2019年6月,姚某在工作过程中偶然发现通过一些手段可以打开无法落锁的故障共享汽车车门,还可以找到备用车钥匙启动汽车。而拆除车辆的GPS定位装置后,共享汽车便不会被发现和定位。

  这一系列盗用车辆的操作对于从事共享汽车巡检工作的姚某来说轻而易举。于是,姚某被一己私欲冲昏了头脑,贪图这份不花钱的“便利”,将车辆占为己用。

  随后,姚某把盗来的车悄悄藏在停车场,下班时开回了家,并沿途顺路搭载了在同一网点负责共享汽车巡检工作的同事陆某。

  在路上,姚某把这个偶然的发现告诉了陆某,之后两人共同将盗来的共享汽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孩子等个人用途。

  不久,与姚某一起工作的唐某某、乔某、杜某某、潘某某、施某某等也知道了其中“奥妙”,并在同年6至7月开始分别结伙盗用共享汽车。

  经某新能源公司后台技术检测,发现其管理的一些车辆在一段时间内无数据反馈,该公司遂报案,由此案发,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终于,在享受盗用汽车带来的免费“便利”一个月之后,唐某某、杜某某、施某某、姚某相继落网,乔某、潘某某和陆某得知后,亦纷纷到公安机关自首。公诉机关就此案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乔某、杜某某、潘某某、施某某、姚某、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盗窃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乔某、潘某某、陆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乔某、杜某某、潘某某、施某某、姚某、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七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责令各被告人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