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符合一定条件,向法院提出类个人破产程序申请,法院经过严格审查,根据债权人签订的免责预同意书,裁定免除被执行人剩余债务,一批“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获得了重新创业的机会。

  12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下发的《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试点工作中的28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发布会现场发布会现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介绍,“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中明确的、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一项改革试点。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依照有关财产调查、参与分配、执行和解、失信惩戒等法律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促成债权人与个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对其债务在一定条件下免责,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终结执行。其目的是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个人被执行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为表述方便,《解答》中称其为类个人破产程序。

  江苏省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介绍,完整的类个人破产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指定管理人、通知与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经过免责考察期、裁定免除债务等10个环节。

  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主体,原则上为“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被执行人,同时《解答》从6个方面明确了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主体要求:被执行人为在江苏省居住且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个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非因故意违法犯罪、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产生;被执行人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违反诚信的情形;在江苏省辖区外没有作为被告、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诉讼、执行、仲裁、公证债权案件;被执行人主要债务均已取得执行依据。

  目前已确定南京、苏州、徐州3个市两级法院和无锡锡山、镇江京口、南通海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海州等6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

  截至2021年11月底,试点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70件,已结案117件,23名债务人因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67名债务人得到免责,清偿债务17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