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了钱还想“洗白”,小心可能触犯另一条法律。10月15日,由南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纪某贪污、洗钱案,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460万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江苏省首例“自洗钱”入罪案件。

  2016年1月至2021年3月,纪某在担任某航空公司综合办公室副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每月薪酬核算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人员、虚增薪酬项目等方式,通过外包公司按虚增、虚列开发票到单位报账,又让外包公司按薪酬发放的办法,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500余万元。

  在套取单位公款后,为了“洗白”自己的贪污所得,纪某以帮助走账的名义安排多人在某支付APP注册个人账号、关联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该APP将上述银行账户用于转移其贪污犯罪所得。也就是说,外包公司将发放薪酬剩余的钱打入APP纪某指定的人员账号,再由他们转给纪某,完成贪污所得由黑转白的过程。但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纪某的这一 “洗白”过程,又触犯洗钱罪。由于纪某是自我想办法“洗钱”的行为,通俗称为“自洗钱”。

  该案承办检察官杜宣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审查案件中,我们发现,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纪某没有收手,仍然安排外包公司通过该支付APP向多名其指定的人员银行账号转移其贪污犯罪所得,以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该行为构成了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即贪污罪数罪并罚,因此我们以贪污罪和洗钱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