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南京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传来最新进展。6月8日,《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公示,与去年11月出台的“草案”相比,有哪些调整呢?

  “厨余垃圾”内涵扩充:终端处理正在加速建设

  按照此次公示的征求意见稿,南京生活垃圾依然分成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但对“厨余垃圾”的解释进行调整:居民家庭、农贸市场、餐饮店与集体食堂这3种场所产生的食物及原料残渣都统称为“厨余垃圾”。

  在上一版"草案"中,“厨余垃圾”只是指居民家庭产生的食物及原料残渣。餐饮店、学校等单位集体食堂产生的“泔水”又称为“餐厨垃圾”,因为比居民家庭的“剩饭剩菜”含油量、含水量更高,成分不同、终端处理工艺也不同,被纳入“专项垃圾”单独收运处置,不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而做了此次调整后,一定程度减少了公众对于“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者混淆的情况。

  南京市城管局表示,这样合并概念后,为末端对各类食物及原料残渣合并处置提供了依据。目前,南京已建成多个大型餐厨处理厂,厨余垃圾厂也在加速建设中。

  小区开展“定时定点垃圾投放”有法律依据了!

  今年,南京64个小区率先开展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眼下有个别小区曾遭遇“落地难”的窘境。想做好“撤桶并点”,不仅要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还需要法律法规支撑。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要施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制度。管理责任人可采取设立固定桶站、流动收运车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老旧小区出新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列入改造范围。

  “拒收权”:垃圾分类不标准 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可拒收

  为加强前端分类和末端处置的统一性,“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置。

  与此前“草案”相比,首次提出“拒收权”,即收运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分类不标准,可要求其重新分拣,拒不分拣的可以拒收;处置单位发现收运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分类不标准,也可以拒收。

  同时,对于上一环节单位的这种行为,要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目前,《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示,并广泛征求社会建议和意见。大家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者邮件投递的方式提出宝贵建议,公示期截止到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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