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12月26日消息,郎某、何某诽谤谷某一案,2020年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九日。10月26日,被害人谷某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提供协助。
其间,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2020年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将恪守客观公正立场,会同相关司法机关推进该案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原标题《关于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犯罪案的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