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记者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看到,《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含支持跨区使用房票购房、房票结算和兑付方式等多条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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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显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房源超市系统,经各区房产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安置房,统一通过各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在房源超市系统中开展房源公示、兑换相关工作。

  房票是各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置本市安置房、商品房、公寓、储藏室、车位、商办等的结算凭证。

  被征收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作为房票的使用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南京行政区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适用本办法,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票安置场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使用房票,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房票管理部门申请兑付现金。

  持票人购买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源并开具正式发票后,向核发房票的区申请房票结算,核发房票的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一年内兑付房票使用面值100%的款项。

  持票人购买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向核发房票的区申请结算房票使用面值50%的款项,核发房票的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半年内兑付。

  本区购房的,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跨区购房的,房票安置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房源所属区兑付房票购房奖励。

  文件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