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

  《淮安市市区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

  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的通告

  为了加强和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根据《淮安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现将《淮安市市区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通告如下。

  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

  1.大型犬是指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犬只。

  2.大型犬的体高是指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体长是指从犬只的颈部到尾根的距离(不加头长和尾长)。

  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名录

  1.獒犬;2.圣伯纳犬;3.大丹犬;4.大白熊犬;5.寻血猎犬;6.灵缇;7.秋田犬;8.纽芬兰犬;9.比利猎犬;10.法国狼犬;11.阿富汗猎犬;12.可蒙犬;13.阿根廷犬;14.爱尔兰猎狼犬;15.土佐犬;16.兰西尔犬;17.德国牧羊犬;18.大蓝加斯科涅猎犬;19.大加斯科圣通日犬;20.埃什特雷拉山地犬;21.捷克福斯克犬;22.苏俄牧羊犬;23.多伯曼犬;24.拿波里獒犬;25.马雷马牧羊犬;26.大髯犬;27.斗牛獒犬;28.斯皮诺犬;29.英国古代牧羊犬;30.罗德西亚背脊犬;31.拳师犬;32.威玛犬;33.比利牛斯獒犬;34.苏格兰牧羊犬;35.藏獒。

  除了以上35种犬只之外,还包括其它烈性犬。

  三、其他事项

  1.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由市级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国家、省对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淮安市市区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淮安市公安局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