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泰州市政府“4·29”一般事故调查组在该市应急管理局官网上,公布《泰州海陵城市之光小区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4月29日14时30分左右,在海陵区城市之光小区3幢南侧外墙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60.2万元

  经调查认定,泰州海陵城市之光小区“4·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称,4月29日13时左右,根据工作安排,泰州安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雇工毛某书、史某平至城市之光小区3幢2单元40*室进行外墙维修作业,毛某书将座板式单人吊具的工作绳系在楼顶消防管道及楼梯扶手上,工作绳沿南侧女儿墙挂出,之后,毛某书乘坐座板式单人吊具沿工作绳下降至40*室南外墙进行作业,史某平在室内配合,毛某书未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坠落保护装置,未佩戴安全帽,也未在3幢2单元60*室南侧阳台不锈钢雨棚边缘垫防止绳索损伤的衬垫或采用马架。14时30分左右,因工作绳与60*室南侧阳台不锈钢雨棚边缘摩擦断裂,导致毛某书坠落至南侧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组认定,毛某书本人在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下进行悬吊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安居物业主要负责人蒋某,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组织实施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