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草案)》又有新进展,近日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省数据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建设数实融合强省。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但数据的挖掘、应用有限。《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2023年)》显示,去年全国数据存储总空间为2.93ZB,利用率为59%。我省多地先后开展数据交易探索,但数据加工能力不足导致大量数据价值被低估、难以挖掘复用。

  让沉睡的数据“活起来”,呼唤更加有力的法律规范。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常任委员、立法二处处长芦学林告诉记者,这次立法既要守住数据安全底线,又要促进数据交易市场培育,将起到固根本、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我省,重要的立法项目都要拿到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会议上审一审。”

  “审一审”,实属不易。庞大的数据如何稳妥有序地转化为有形资产,要跨越数据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多重关卡。为此,立法者要统筹数据发展和安全,在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相关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推动数据要素更好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日前,省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来自省司法厅、省人大法工委、高校、律所的9位专家齐聚一堂,对《江苏省数据条例(草案)》的重大分歧、复杂事项“专家会诊”。

  “个人信息保护,一定要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上位法做好制度衔接,并在立法中吸纳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体现江苏经验。”现场,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十分关注个人数据保护难题。对此,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夏清瑕非常赞同,认为要加快推动建立个人数据授权使用机制,进一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数据市场目前还在初创阶段,数据立法具有探索性、复杂性。会上,专家们热烈讨论数据管理的前沿问题,比如跨境数据的合规审查、数据权益登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级政府数据管理职责划分等;对“发布数据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和指引”“打造高质量数据集”“支持建设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资源库”等特色举措的可操作性一一进行探讨。

  “收”与“紧”怎么两手抓、“管当下”与“利长远”如何平衡,专家们一一建言。“我们的制度设计要有前瞻性,为未来的行业发展留有空间。”夏清瑕说。

  会议之前,《江苏省数据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遥就曾积极献策。雷遥说,合规评估是数据产品挂牌和数据资产入表的前置条件,有必要对数据产品基本情况、主体、安全管理及技术保护能力、数据来源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江苏,这种立法形式其实是一种“非常规操作”。2020年,省司法厅率先探索成立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将重要、复杂立法项目提交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集结行政立法最强力量对项目进行全面体检,从立法程序后端、法律实施、法治实践不同角度提出意见,让所立之法更有生命力。

  每一次立法都要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双重检验。近日,省铁路办对《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时,对于规制“低慢小”无人机的第23条条款,省铁路办质量安全监督处副处长成礼平表示“务实管用”。其实,这一条款来自于2021年5月25日第一次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会议上。

  “3年前,无人机应用还不广泛,是否规制铁路沿线‘低慢小’、多大范围内禁飞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设置等问题引发热议。”省司法厅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立法一处处长滕天云回忆,与会人员深入探讨,形成具有倾向性的审查意见,最终被立法吸纳,设置了“第23条”和相应罚则。

  省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处处长夏锴煜是重新调整后的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前不久,他参加《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会议时深有感触地说,参加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的探讨,有助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力量尽早掌握整个立法项目,为高质量立法制规打好坚实基础。

  每一次立法,都是对时代命题的回应。省司法厅副厅长顾爱平说,近年来,我省在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培育新质生产力方面积极跟进,加快推动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决定、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软件产业促进条例、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支持和促进数字经济、科技研发、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转化,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通“快车道”、扎紧“篱笆墙”。

  联合调研组(调研组成员:新华日报社记者 倪方方 省司法厅 侍军宁 李伟 邢媛媛)

  专家点评 >>>

  王太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立法的核心在于提高立法质量。围绕这个核心,省司法厅率先探索成立行政立法审查委员会,借助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知识和专业力量,对重要、复杂的立法项目,特别是对重点条款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对法规草案的规范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全面体检,努力使所立之法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双重检验,为推动法治成为江苏现代化建设的显著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奠定坚实基础,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江苏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