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关于2015级博士研究生刘小波应予退学的决定
南京大学法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刘小波,因达到本校最长修业年限,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对2015级博士研究生刘小波作出退学处理。
学校多次联系2015级博士研究生刘小波,均未收到本人回应。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五条、《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其公告送达南京大学退学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本人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联系电话:025-89680321。
南京大学研究生院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