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24年1月1日起,将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统一降至1.5万元,减轻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保险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不含范围外医疗费用及医用耗材超过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金额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无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与基本保险有序衔接,实时结算。

  举个例子:医保职工张先生2023年突发疾病在三级医院首次住院,总共花去116014元,其中医保范围外个人自费7789元,乙类药品、诊疗服务等需个人先行支付21595.5元,三级医院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1000元,个人需支付31224.82元。2024年实施新政后,同样费用个人可少支出3000元。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减半政策执行,即起付标准降低到7500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在普通人员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