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马欣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是新时代发展统计事业、加强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更加自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统计工作,扎实推动江苏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向纵深发展,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以法为纲,崇法善治。《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工作的根本法,是统计调查工作的规范和准绳,为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此次《统计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是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程序、法治方式开展统计工作,充分发挥法治对统计工作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是统计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此次新修改《统计法》,进一步明确法定权限、程序和责任,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必将有力保障统计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统计领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二)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统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重要文件,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统计造假纳入违纪处分范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贯通协调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统计工作的纪律保障和法治保障。此次《统计法》修改,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各项部署和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将更加有效发挥法治对于统计工作的规范保障作用,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三)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是以统计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科学谋划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省委第十四届七次全会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作出决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必须加快统计现代化改革,健全与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新修改《统计法》围绕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等方面作出重要制度性规定,必将有力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提供有力统计支撑。

  二、深刻领会新修改《统计法》的主旨要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新修改《统计法》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方面作出新规定、明确新要求,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统计工作的使命任务。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要深刻领会其主旨要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

  (一)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要求,将其贯穿于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各方面全过程。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其政治属性要求统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新修改《统计法》旗帜鲜明地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从法律制度层面有力推进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公布后,省委、省政府分别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组织专题学习,研究具体贯彻落实举措,强调要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切实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效能和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统计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统计法定职责定位,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新修改《统计法》更加聚焦维护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抗干扰性作出重要修改,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加强统计监督是此次《统计法》修改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中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明确了新时期统计监督重点任务,新修改《统计法》增加“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明确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为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牢牢守住数据质量生命线,压紧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新修改《统计法》进一步明确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衔接,强化了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纪律约束。其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中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内容。要严格执行新修改《统计法》规定,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筑牢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坚实防线。

  三、坚决贯彻执行新修改《统计法》,奋力开创江苏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新局面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为契机,主动顺应统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持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

  (一)突出“关键少数”,扎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聚焦领导干部重点群体,将新修改《统计法》列入各地各部门集体学习内容,持续推进“统计法进党校”,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组织者、推动者带头了解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广泛开展对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督促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并执行新修改《统计法》各项规定,引导统计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营造《统计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突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体系。积极推进现行制度文件的“立改废”,以新修改《统计法》为准线,认真做好《江苏省统计条例》以及相关统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打通新法落地“最后一公里”。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全链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科学规范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确保数据源头可溯、审核可控、质量可靠。推进统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提升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

  (三)突出“统计监督”,坚定不移防治统计造假。加强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凝聚防治统计造假的监督合力。有效发挥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惩治的震慑作用,加大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在2020年以来省级统计督察实现对设区市党委政府“全覆盖”基础上,适时谋划开展新一轮省级统计督察。严格依法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切实用好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制度,有效防治非法干预统计工作行为。

  (四)突出“改革引领”,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质效。认真落实省政府与国家统计局签署的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聚焦健全重点领域统计监测等四个方面,积极推动统计改革任务落实落地。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调查,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碳排放、共同富裕等统计监测、统计核算机制,充分反映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效。与时俱进优化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客观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成效和问题,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实绩导向、精准考核的牵引作用,以高质量统计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