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鲟的生存对于维护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6月4日上午,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涉中华鲟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今年2月上旬至3月,淮安洪泽人李某义在未取得鳗鱼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妻子、帮工驾驶渔船及浮子筏至启东市连兴港、恒大港附近海域,定置25张鳗鱼苗网,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3月6日,李某义等人在收取鳗鱼苗的过程中,发现捕获疑似中华鲟一尾。

  李某义辨认出该鱼为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并未确认该鱼是否已死亡,亦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李某义电话联系找人帮忙出售被拒绝后,在返回途中将该鱼分解,并将鱼头、内脏抛入长江口水域,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部分烹饪食用。

  经鉴定,李某义非法捕捞使用的渔具属被动性网具,对捕捞对象无选择性。在其住处查扣的鱼组织物种为中华鲟,且为幼鱼,年龄约5龄至6龄,整体价值大约为19万元至37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被告人李某义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预缴生态损害赔偿金3万元。

  庭审中,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表示,中华鲟的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都非常高,涉案这条属于“亚成体”,经过生长环境优胜劣汰,一般几万条里才能有一条存活下来,非常珍贵。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义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对于中华鲟等珍贵的水生生物资源及长江、海洋生态均产生了较大威胁。其行为造成一尾中华鲟死亡,不仅对于中华鲟种群,更对长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还建议,行政机关发放专项捕捞许可时应当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可将积极、合法地救助野生动物作为一项附属义务予以明确。同时,渔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监管,对于特殊区域、特殊时期的捕捞生产加强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