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香港《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开始实行。该规例规定,任何人士除非获发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可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粉;违例者一经定罪,可被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为容许私人用途,离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随身行李中,携带总净重不超过1.8公斤(约两罐)的奶粉。 【详细】
进港前,黄小姐特意咨询了海关人员香港对婴儿米粉的购买数量是否有限制。对方答复“不限”,“奶粉是限制的,婴儿米粉是不限制的。” 不是说米粉不算奶粉,不在限制范围内吗?但是海关工作人员拿起米粉罐说:“你买的米粉是含奶的,不是米粉,而是奶米粉。” 【详细】
根据资料显示,该旅客当日离境时携带6罐(共重3公斤)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奶粉,其中4罐(共重1.2公斤)为奶米粉。由于有关奶米粉产品含有奶类成分,其包装罐亦与同一品牌的奶粉产品相似,亦是供6个月以上的幼儿食用,故此,执法人员当时判断这个产品是受规管之列。 【详细】
在深入了解并得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知道,有关产品是为婴幼儿引入固体食物而设,冲调后呈糊状,故此该产品并不受《修订规例》所规管。海关表示,奶米粉事件是一个特殊个案,执法部门会作适当跟进。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