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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A-A+2014年12月8日10:17泰州新闻网评论

  泰州市在兴化进行试点   

  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确定在兴化市试点实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随着土地市场流转加快,农村区域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但如何解决这些经济组织聘用的季节工、短期工社会保障成为制度和政策的空白。我市通过在兴化市试点,采取定员定期定额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办法,推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文件规定,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按工伤保险一类风险行业参保。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其聘用的季节性、流动性职工,允许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办法,即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定额标准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3到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在参保缴费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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