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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无果强行扣宝马 维权不当反成违法

A-A+2014年12月5日09:54泰州新闻网评论

  姜堰城区居民老汤向黄先生借款60万元,后无力偿还。黄先生追款无果,骗借了老汤借的一辆宝马车,也不归还。无奈之下,老汤建议车主起诉黄先生。12月4日,姜堰法院判决黄先生返还宝马车,如不能还车就赔偿损失50万元。   

  借款做生意亏本 无钱还债   

  50多岁的老汤做建材生意。去年7月的一天,老汤需钱周转,向黄先生借了60万元,约定3个月内还清。不料,老汤做生意亏本,暂无钱偿还。借款到期后,黄先生多次打电话追要借款。老汤只好打招呼说,有钱了一定还。   

  不知不觉到了年底,黄先生又问老汤要钱,老汤不好意思地说,“实在没钱。有钱一定还你。”老汤还承诺,欠款按银行利率付息。 

  老汤为了还其他债主的钱,还卖掉自己的轿车。   

  要不到款 骗借一辆宝马车

  老汤为了有钱还债,仍坚持做生意。   

  老汤说,生意人,再没钱也要装出有钱的样子。今年春节前,老汤借了朋友小聂的宝马轿车,开着出入做生意。 

  黄先生说,一天,他无意中看到老汤驾驶宝马,以为老汤有钱,故意拖着不还钱。有钱买豪车,没钱还债,太不讲义气。几经思索,决定骗用老汤的宝马轿车。 

  第二天,黄先生打电话给老汤,说有个亲戚春节期间结婚要用车,请帮忙借辆好点的车。

  老汤欠钱,不好拒绝,同意将宝马出借,黄先生答应用好就归还。 

  不知不觉过了10多天,老汤打电话要车。黄先生说,车子不会少掉,你先把钱还我。 

  要不回轿车,车主诉至法院    老汤要不回轿车,如实告诉车主小聂,建议小聂起诉。 

  小聂起诉要求黄先生返还宝马,还提供了购车发票,加上各类保险费,总价50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未经财产所有权人同意,任何法人、组织或个人均无权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否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先生以亲戚结婚需要用车为名,向老汤借车,后扣留他人车辆不还,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车辆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黄先生返还宝马轿车,如不能就赔偿损失50万元。   

  法官提醒:当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债权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对债务人做出违法的事,否则,有理变无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债权人黄先生为追债采取不正当的方法强行扣押了无辜车主的私有合法财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本来是有理的债权人,却变成了无理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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