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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奶过期17天 售奶点赔偿500元

A-A+2014年12月1日09:25泰州新闻网评论

  姜堰城区市民钱先生从今年9月开始,每天给11岁女儿订一份品牌鲜牛奶。其间,钱先生发现其中一瓶鲜奶已过期17天。近日,经姜堰消协工作人员协调,售奶点赔偿钱先生500元。   

  姜堰消协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钱先生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这瓶牛奶的售价是3.7元,按三倍的商品价款赔偿只有11.1元。因此,钱先生依法可获得最低为500元的增加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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