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90后王女士在南京雨花台区某农贸市场买菜,本想着买些西蓝花做减脂餐,却发现“热情”的摊主将菜价翻倍卖给了她。4元一斤的西蓝花卖了8元,王女士当即拨打了12345进行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执法人员对该商户予以责令整改。

  “本想着菜场既离家近,食材也新鲜,打算想买一些新鲜蔬菜回家做减脂餐吃。但我不知道具体买些什么,所以就在菜场里四处转悠和挑选。”然后王女士选中了一家生意不错、摊主热情的摊位,“我就用普通话问她西蓝花怎么卖,她可能觉得我年纪小、外地人、不懂菜价,告诉我8元/斤,然后很热情地帮我挑选,我买的这棵西蓝花9元。”

  王女士看摊主如此热情,就付了钱。“我刚付完钱,边上又来了一位中年阿姨跟这位摊主买了两棵西蓝花,总价却也是9元。”王女士当场就困惑了,质疑西蓝花的真实价格,最后得知其实西蓝花只卖4元一斤,“这也太欺负人了,没有明码标价,看人要价,乱要价宰人,风气太差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种看人喊价、乱要价的现象进行整治,在查处哄抬价格行为的同时,持续推进明码标价制度落实到每个经营户。要求菜场管理者监督菜场所有经营者对于所售商品有因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差异导致售价不同的,应逐一标明详细信息及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应当在摊位醒目处公布明码标价内容,不得故意遮挡,待售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时,务必及时更新更正。

  下一步,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菜场产品价格的监管力度,加大日常价格监督检查频率,畅通民众的投诉举报渠道,一旦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同时加大曝光力度,从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菜场价格秩序稳定,稳住百姓“菜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