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住院,且车辆是从某租车公司租来的,驾驶人还没有驾驶证,这起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赔偿?实际驾驶人和租车公司各应承担什么责任?近日,宝应法院通报这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向记者披露了详细案情。

  轿车撞伤骑车市民

  酒后无证驾驶酿大祸

  今年2月的一天夜间,宝应市民王女士骑着电动车在宝应某路段正常行驶,经过一路口时,被胡先生驾驶的轿车撞倒。

  当地交警到达事发地调查发现,轿车司机胡先生驾车时饮酒,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认定胡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对本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事故导致王女士多处骨折,不得不住院治疗,前前后后垫付了数万元,可导致自己受伤的胡某却迟迟不露面……王女士遂将胡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宝应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5万多元损失。

  被告人胡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承办法官找到了车辆登记车主秦女士。秦女士解释说:“这辆车是我交给我丈夫使用的,他是租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金先生回忆,他曾将这辆车租赁给一位毛女士使用,当时双方办理了正规的租赁手续。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时这辆轿车的驾驶人为胡某一事,金先生表示并不知情。法官又找到了毛女士,她辩解道,“我确实在这家租车公司租赁过车辆,但车辆已经归还,且归还的时候车辆完好无损。”

  法官多次走访调查,发现事发时毛女士确已归还车辆。几经辗转,法官终于联系上实际驾车人胡先生。胡先生称,车辆系其从该租车公司租赁所得,因当时情况紧急,租车时未提交相关证件。原来,这家租车公司未严格审核,导致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胡某钻了空子。

  事故侵权人是谁?

  损失究竟如何赔偿?

  近日,宝应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两名被告均认为事故应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那么王女士的损失,究竟如何赔偿呢?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有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等情形,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故保险公司对于属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由侵权人承担。

  那么侵权人是谁呢?本案中事故车辆使用人为胡某,管理人为某租车公司,所有人为秦某。胡某在无证、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某租车公司作为该车辆的管理人,在胡某未出示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车辆租赁给胡某,未尽到安全注意和审核义务,对损害结果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后,法官组织各方多次进行调解,向各方予以释法明理,最终各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与某租车公司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女士最终成功维权,获得了5万多元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租车有风险,借车需谨慎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这起事故的发生与租车人胡某脱不了干系。其不仅酒后驾驶,而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不仅是拿着自己的生命当作玩笑,而且罔顾别人的生命安全,可以说是错上加错。”

  这起交通事故中,租车公司也难辞其咎。法官表示,如遇他人借车或租车使用,作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对方系无证驾驶、酒驾、毒驾时,若仍然将车辆租借给使用人,由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也是有过失的,需要与使用人一起承担责任。“在此提醒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租借车辆需慎重,切不可让自己处于风险的漩涡之中,这样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让自己蒙受了本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