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3月17日下午,宿迁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原沭阳县委常委、沭城街道党工委书记赵峰受贿案,以受贿罪对被告人赵峰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相关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峰利用其担任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沭城街道党工委书记、沭阳县委常委的职务便利,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经营活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上述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56万余元。

  宿迁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自己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部分犯罪事实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情节以及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赵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立功、犯罪未遂等情节,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