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机构介绍的“对象”与自己的要求相差甚远,消费者不满意服务后,提出终止合同,还能不能要回中介费?

  3月15日,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发布了2020年十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其中包含一则婚介服务纠纷。

  根据公布的案情细节,2018年3月,丁女士与某婚介所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并支付28880元服务费,购买婚介机构的尊爵会员服务项目。该项目规定的服务期限为一年,约定该婚介机构在一年内为丁女士介绍符合其要求的男士不少于12位。

  合同签订生效后,该婚介机构于2018年3月至10月之间先后为消费者介绍了7位男士见面交流,但这7位男士均不达丁女士的预期。在此期间,婚介机构工作人员还经常明示或暗示丁女士要注意自身身高问题,不断让其降低择偶标准。

  2018年12月,丁女士提出终止服务合同,希望退还部分费用。但婚介机构以合同中约定“已经缴纳的服务费不能退”为由拒不退款。随后,丁女士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要求婚介机构退还费用12000元。

  经多次调解和约谈,该婚介机构仍然拒绝退费,调解被迫终止。随后,丁女士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消费者权益。

  经审理,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该婚介机构退还消费者丁某服务费12033元。

  当前,消费者通过与婚介机构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寻找意中人的情况明显增多。婚介机构利用消费者的急切心理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是婚姻中介所制定的格式合同,婚姻中介所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已经缴纳的服务费用不能退”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公平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该婚姻中介所为丁女士介绍的7个男士的个人条件确实与该服务项目所允诺的存在差距。丁女士对此不满意,双方在2018年12月后就未再联系,导致合同事实上终止。且该服务合同性质上亦不适宜继续履行,丁女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婚姻中介所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将未提供服务的相应价款退还丁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