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十多年后,原本随母亲生活的14岁女儿突然提出要跟父亲生活,但父亲却因组建了新家庭拒绝了这一请求,女孩母亲一纸诉状把前夫告上法庭……目前该案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槌。记者采访获悉,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孩子的年龄将成为判决的关键因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离婚十多年后,母亲起诉更变女儿抚养权

  2005年,张斌与葛小娟相识并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女儿小雨。遗憾的是,因感情不和,两年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雨跟随母亲生活,抚养费由母亲自理。

  两年后,张斌再婚并生下一个儿子。葛小娟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常年在淮安等地工作,小雨则跟随外公外婆在启东一起生活。

  2011年6月,葛小娟以小雨的名义主张抚养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张斌每月负担小雨生活费400元,并承担教育费、抚养费的一半。之后,小雨以生活开支较大为由,诉至法院提高了抚养费。

  去年年初,小雨提出要跟父亲一起生活,但遭到张斌拒绝。同年8月,葛小娟以小雨坚持要与父亲共同生活为由,到启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女孩:母亲常年在外,想跟父亲生活

  葛小娟的要求遭到张斌的反对。法庭上,张斌告诉法官,当初是葛小娟坚持要离婚并承诺自行抚养小雨,后又反悔主张抚养费,言而无信。而且,他已经重新组建了家庭,并且又生了个儿子,现在为了孩子上学,负债购买了学区房,无力维持两个小孩共同生活。

  张斌还说,自离婚后小雨从未与他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小雨贸然进入新的家庭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当面向小雨进行了问询。小雨表示,父母离婚后,她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但母亲常年在外地工作,对她照顾很少,所以想跟随父亲一起生活。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张斌再婚后全款购买了启东市区的一处房产。

  法官:离婚后请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雨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葛小娟长期在外地工作,未直接尽抚养义务。现小雨已年满十四周岁,具备一定的辨识能力和责任能力,其根据父母现状和自身意愿,明确要求跟随父亲生活。

  此外,相比于葛小娟,张斌居住生活在启东市区,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小雨变更由张斌抚养。

  张斌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葛小娟和张斌均放弃女儿小雨的抚养权,要求小雨跟随对方生活。”对于这起特殊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认定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基于小雨目前的生活状态、实际需要,并在征求其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认定其跟随父亲生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父母是孩子最信赖的人,夫妻离婚后,双方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请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法官表示,把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作为优先考虑的事项,是每一位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离婚后抚养问题 《民法典》规定更加明确

  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民法典》在《婚姻法》等现行法规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去年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到离婚抚养权的问题,建议双方协议不成时,法院应当征求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以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王冬青告诉记者,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以后,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算点从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并没有随之变更。《民法典》中的规定,直接明确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其抚养权的归属原则,尊重他们意愿,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王冬青表示,《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中,使用了“直接抚养”的表述而非之前《意见》中的“随某方共同生活”,这种文字表达更符合法律精神,对这一概念有了更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