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网约车被追尾后,竟然修了71天,司机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的停运损失费高达35500元!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最终判决赔偿的停运损失费仅为2100元,同时对司机作出5000元的司法罚款决定,这究竟为何?

  近年来,网约车司机索赔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引发了很多纠纷,也成为每个开车人都有可能遇到的问题。今年因疫情影响,又产生了新的纠纷原因,那么面对这些纠纷引发的诉讼,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定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维修”期间继续接单,司机与4S店被罚

  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驾车与一辆网约车发生追尾,造成网约车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

  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这辆网约车在4S店一修就是70多天,网约车司机任某以此为由要求李某赔偿停运损失费35500元。面对这样的巨额索赔,李某表示不能接受,于是被任某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任某拿出了一份证据——4S店出具的维修证明显示,车辆维修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3月4日,共计71天。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的案件信息,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任某的车辆修理时间有些蹊跷,于是向某网约车平台和交警部门调取证据,并多次赴某4S店调查取证。从该网约车平台调取的证据显示,涉案车辆于2020年2月14日、20日、21日、23日均有接单营运记录。除此以外,交警部门调查证实,涉案车辆早在2019年12月26日、28日就在杭州市区内有行车轨迹。

  正在“维修”的网约车不但上路行驶,还继续接单?法院查明,这份71天的维修证明是任某与4S店员工合谋开具的虚假证明。事已至此,任某承认了将车辆从4S店开走从事营运的事实,4S店员工也承认知晓上述事实。

  法院据此对车辆维修时间进行扣减,酌情确定涉案车辆合理维修时间为7天,并酌情确定车辆停运损失按300元/天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任某损失2100元。

  该案并未到此结束,针对任某与4S店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法院作出司法罚款决定书,决定对任某罚款5000元,对某4S店罚款50000元。

  受疫情影响维修时间变长停运损失怎么算?

  网约车近年来成为人们出行的一种新方式,而与此同时,网约车司机索赔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也引发了相当数量的纠纷乃至诉讼。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仅今年7月份以来,此类案件已公布的裁判文书就已达86份。

  记者注意到,有裁判文书显示,受今年疫情影响,在此类纠纷中产生了新的争论点。有的网约车事故后维修,时间明显长于正常情况,那么这时的停运损失又该如何计算呢?

  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并于8月24日作出判决的一起案件中,作为无责方的网约车司机表示,其维修时间从今年1月25日至3月2日长达38天,该司机索赔修理费6000余元及停运损失15000余元。被告人对方司机负事故全责,其辩称,“疫情期间各行各业都是停业的,所以不存在停运损失,即使有原告的索赔也不合理”。

  对于此案,越城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维修刚好碰上春节假期及新冠肺炎疫情,因新冠肺炎疫情为全国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自1月31日至复工日2月17日之前的17天不能计入修理时间,法院认为合理的修车时间为20.5天。

  考虑到疫情对客运行业的影响,根据公平原则,在扣除相应成本的基础上,法院按每天200元计算,酌情核定原告停运损失为4100元,由被告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赔不赔?法院这样判……

  那么,网约车司机虚构71天的维修时间,并索要35500元的高额停运损失费,是否属于骗保?又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记者,因为网约车司机任某是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司机李某承担停运损失费,其主张对象并非保险公司,所以不构成骗保。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请示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欲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也是法院将其行为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据,作出司法罚款的原因。

  对于网约车停运损失引发的索赔纠纷,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网约车每天的停运损失费没有统一标准,因此这是目前最容易引发相关纠纷及诉讼的原因。此外,对于网约车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争议,也是引发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此,徐旭东表示,保险公司一般会将间接损失列入免赔条款,并以此为由拒赔对方车辆的停运损失。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以及是否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判定保险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