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胜诉的福建商人陈巧峰,于同年8月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山东省高密市警方跨省拘捕。8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高密市公安局了解到,警方已决定对陈巧峰的案件终止侦查,对其不追究刑事责任,山东检方决定对陈巧峰支付共计10.2万元的国家赔偿。

7月23日,高密市公安局决定对陈巧峰的案件终止侦查。 7月23日,高密市公安局决定对陈巧峰的案件终止侦查。

  债权人打赢借贷官司后被拘捕,案件一直未起诉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5年3月,因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福建男子陈巧峰将位于山东省高密市的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下称“盛世公司”)及另一被告樊亮亮起诉至福建省宁德市中院。2016年5月,宁德市中院判决盛世公司和樊亮亮偿还陈巧峰借款本金430万元及相关利息。一审宣判后,盛世公司提出上诉。

  2016年8月18日,案件在二审过程中,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以陈巧峰在上述借贷纠纷案中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将其刑事拘留。2016年9月24日,经高密市检察院批准,陈巧峰被逮捕并羁押在高密市看守所。在案材料显示,向高密市公安局报案的是盛世公司相关负责人。

  2016年11月,福建高院终审宣判陈巧峰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认为,陈巧峰不涉及虚假诉讼,盛世公司和樊亮亮需偿还陈巧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2017年4月17日,高密市公安局给陈巧峰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半年后,警方对陈巧峰解除监视居住。但案件直至2019年1月一直未被审查起诉,也没有被销案。

  当时,新京报记者曾联系了山东高密市公安局承办此案的警官刘勇,其称案件处于退回补充侦查阶段。

4月21日,潍坊市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4月21日,潍坊市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警方终止侦查,男子获10.2万元国家赔偿

  2019年4月,陈巧峰向承办案件的高密市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陈巧峰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在福建经营茶厂和实体店铺,因此前被刑拘,导致资金链和客流受到极大影响。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陈巧峰表示,2018年4月17日,高密市公安局对他解除了取保候审,但未移送起诉案件。

  陈巧峰表示,错误的羁押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他申请高密市检方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00万元。

  今日(8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高密市公安局了解到,7月23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高密市公安局对陈巧峰一案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决定书中称,“该局办理的陈巧峰涉嫌虚假诉讼案,经查明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新京报记者从高密市检察院了解到,2020年1月,高密市检察院决定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陈巧峰于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在被羁押期间人身自由赔偿金7万余元;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面向陈巧峰赔礼道歉。

  对于该赔偿决定不服,陈巧峰向潍坊市检察院申请复议。4月21日,潍坊市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中,维持了此前高密市检察院作出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赔偿决定,同时认为高密市检察院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故在此前基础上,又增加了2.6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事人满意国家赔偿,将向警方申请撤案

  陈巧峰今日(8月3日)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经收到了警方终止侦查和检方国家赔偿的决定。他表示,检方出具国家赔偿决定,让自己名誉得到了恢复,生活压力变小了,但他目前尚未领取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陈巧峰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高密市公安局理应对该案进行撤案处理,而不是所谓“终止侦查”。他表示,自己准备在案件被撤销后,前往检察院领取国家赔偿,然后继续经营自己的茶厂。

  高密市警方表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