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放火致二人死亡,海南一男子一审被判死缓,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该男子死刑。

  此案二审判决书显示,1970年出生的原审被告人梁振彬是海南文昌人。2018年4月,梁振彬认为王某母亲介绍其服用的“无限极”保健品致其患病,欲报复王某一家人。当年4月30日晚,梁振彬曾窜到王某母亲家中,破坏浴室内电线,意图伤害王某母亲。

  放火一案则发生在2018年5月25日。法院审理查明,当晚23时许,梁振彬携带汽油,来到被害人王某、陈某夫妇居住的文昌市一处养殖场。次日凌晨约1时许,梁振彬观察确认王某夫妇在房间睡觉后,将汽油泼进房间并点燃,引发火灾。陈某当场被烧死,王某被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烧毁财产共计8080元。

  2018年5月26日,梁振彬在其儿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于家中被抓。案发后,梁振彬的家属赔偿给被害人家属10万元。

  2019年8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院认为梁振彬为报复而故意放火,致被害人王某夫妇二人死亡,构成放火罪;梁振彬在犯罪时患有心境障碍(有精神病症状的抑郁症),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后来赔偿给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海南省第一中院遂以放火罪,判处梁振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梁振彬及其监护人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17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被告人梁振彬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9年12月27日,海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海南省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关于量刑部分的抗诉意见。

  海南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梁振彬放火致二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的量刑畸轻。

  “被告人梁振彬犯罪情节恶劣,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后果极其严重,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要求,亦不足以慰藉被害人亲属。”海南高院二审指出,虽然梁振彬在犯罪时患有心境障碍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但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当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20年3月4日,海南高院作出二审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原判对被告人的死缓判决,以放火罪对被告人梁振彬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3月1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目前,海南高院对被告人梁振彬的死刑判决,正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