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广大社区和群众就要和不胜其烦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说再见了。

  11月10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由江苏省民政厅、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人社厅、卫健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后基层社区不再开设20项证明材料。

  长期以来,基层干部群众对“社区万能章”反映强烈,为了进行专项整治,国家层面出台了专门的指导意见。江苏六部门也及时贯彻落实,出台《意见》,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烦忧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意见》要求,各地要健全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到2021年底,基本清理完毕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意见》强调,今后要明确城乡社区村(居)委会的权责范围,巩固和深化“政社互动”,明晰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推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村(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各地要严格社区事项准入制度,各级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有关单位,凡是有事项要进入社区的,省、市须经同级城乡社区建设协调机构同意,县(市、区)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入社区。经批准确需进入社区的事项,不得要求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需要经费投入的,应明确其来源渠道。

  今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但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等方式,经居民群众代表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意见》公布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今后,这些证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要求或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取消后的管理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政策措施的协调、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真空”,影响群众办事。对于取消事项难执行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逐级上报。

  目前,清理“万能章”已被纳入减轻基层负担重要事项。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和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清理整治还要从源头抓起,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加快基础数据库、电子证照库等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校验核对,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