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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医保局联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共同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有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等8种行为的;

  定点零售药店有盗刷医保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骗取医保基金等5种行为的,将被定为失信。

  将通过采取失信信息公示、提醒约谈、增加检查频率、扣减医保结算总额,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等多种惩戒方式,加强综合监管力度。《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