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缓刑考验期限内醉驾案,依法撤销缓刑,判处醉驾男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从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醉驾入刑”至昨天,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理1076起醉驾入刑案件。法院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开展“醉驾入刑”法律宣传。
来常熟打工的安徽小伙刘某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去年年底,他原本有望结束缓刑期,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但一天晚上,他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女友从常熟某酒吧行至环湖南路,摩托车偏出道路,向右侧撞上了路边树木,刘某及女友不同程度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两罪并罚,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 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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