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4日公布,为加强海事行政审判工作,发挥南京海事法院专业审判优势,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确定了江苏海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本省一审海事行政案件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管辖区域包括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和通海可航水域。

  江苏高院明确,本省辖区内,属于南京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包括:

  (一)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或者港口内的船舶、货物、设备设施、海运集装箱等财产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经营及相关辅助性经营、货运代理、船员适任与上船服务等方面资质资格与合法性事项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渔业、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等活动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涉行政管理职责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损害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

  (六)以有关海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行政行为或者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影响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补偿责任的案件;

  (七)有关海事行政机关作出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行政行为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江苏高院明确,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海事行政案件”,应当结合行政机关与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