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34亿余元,涉及非法集资人6000余人,9月15日下午,中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14名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宣判。其中,总经理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案件宣判后,崇川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向媒体通报。

  2014年6月以来,朱某华(中艺江苏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在逃)与沙某兵(另处)等人在南通市崇川区先后设立中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艺财富画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及中艺云联(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关联公司(以下均简称 “中艺江苏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募业务人员,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玉石、字画等投资理财产品。

  该案被告人杨某、冯某等14人经朱某华聘用进入公司,分别担任总经理、区域总监、讲师等各级职务,参与非法吸收资金活动。集资参与人与中艺江苏分公司之间签订《中艺财富艺术品销售协议书》,约定由集资参与人认购艺术品实物,艺术品由中艺江苏分公司保管,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认购额年化12%的收益。经审计,中艺江苏分公司向江苏各地区60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4.29亿余元,吸收的资金均进入沙某兵控制的中艺云联(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案发时仍有16亿余元投资款未兑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14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总经理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副总经理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被判处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以来,崇川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86件,231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其中11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崇川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建明表示,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用后期收取的资金支付前期投入的本金和高息,或将收取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转移、隐匿、挥霍,案发后能够追缴到的赃款十分有限,与投资群众要求返还所有投资款的期望相差甚远。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