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国资委原主任周建强受贿案,对被告人周建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周建强利用担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省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合作、企业改制、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4万余元,其中收受价值256万余元财物属犯罪未遂。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周建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