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毕竟,任何权利的保护都必须受公序良俗的限制,隐私权也不例外。

  最近,有两个案子颇受关注。一个是法院判决丈夫公开妻子 “ 出轨 ” 聊天记录不构成侵权,另一个则是法院认为妻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的证据无效。由此,有网友认为法院存在 “ 双标 ” ——因为从两个案子对比来看,不同法院认定,丈夫公开妻子的暧昧聊天记录不算对妻子的侵权,而妻子录下丈夫的暧昧音频却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

  那么,真的存在对夫妻间权利保护的 “ 双标 ” 吗?

  其实,这两起案件并不存在 “ 双标 ” 的情况,这或是很多网友没有仔细了解案情而引发的一场误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是永续对等的,只不过在不同案件里法院所秉持的认定不同。

  对于第一个案子,法院判决丈夫公开妻子暧昧聊天记录不构成侵权,其实是考虑了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这里赋予了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所以,夫或妻有权知晓配偶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的行为。妻子与他人的暧昧聊天记录虽然能成为隐私,对婚姻以外的第三人而言也享有隐私权,但该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同居权。

  故而,法院判决丈夫公开妻子聊天记录不构成侵权。这背后隐藏的观念其实是:应当优先受保护的是丈夫的知情权。当然这种知情权并非是没有限制行使的,毕竟丈夫的过激行为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尚未达到严重扩散的程度。如果丈夫的行为恶劣,具有一定的传播范围,且客观上造成了妻子情绪低落,影响到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则可以确定损害事实存在,这时则将构成侵权。

  至于第二个案子,其实涉及的是偷拍偷录的 “ 证据 ” 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一般而言,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需符合合法性。对于偷录偷拍 “ 证据 ” 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该案中,妻子录丈夫裸聊音频的证据,尚待斟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由此,适用到个案中,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审查偷录偷拍而来的 “ 证据 ”,如果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达到严重程度时,则属于非法证据,应不予认定此类证据的证据效力。

  这两起案子,引发关注的背后,其实折射了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如何协调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夫妻双方的人格也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在人身上的依附关系。众所周知,婚姻是男女两性结成合法夫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婚姻一经缔结,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因而夫妻之间有着不同于一般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

  同时,基于配偶身份关系的权利义务也随着婚姻的缔结、终结而产生和结束。在配偶关系下,笔者认为,夫妻间的隐私权应该让渡于彼此的知情权。就隐私权与知情权而言,这其实可归为一种权利冲突。当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毕竟,任何权利的保护都必须受公序良俗的限制,隐私权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