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陈怡 吴俊猛 记者 万凌云) 11月20日上午,镇江丹徒法院对刘某鑫、张某等23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案进行公开宣判。各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不等刑罚;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631334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鑫、张某等23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车辆档案信息共计11000余条,非法牟利5000元到150000元不等。其中,刘某、石某昌等6人利用辅警的履职之便利条件,私自使用其他民警的数字证书登录交通管理平台查询车辆信息,并转卖他人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鑫、张某等23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牟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刘某鑫、张某等13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孟某磊、赵某峰等10人情节严重。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