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周化侠、蒋学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组织者、领导者周化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学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周化侠、蒋学勤合伙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涛、李桂花、苗可、庄果园等人加入,依托周化侠、蒋学勤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和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江苏省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省宿州市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化侠、蒋学勤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涛、庄果园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桂花、苗可、李先锋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淑琴、朱广荣、欧健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骗取贷款、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妨害作证、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得资产十余亿元,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多名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或被迫离开徐州,造成银行巨额损失,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化侠、蒋学勤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行贿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江苏高院”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