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案当事人韦刚家属的辩护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处获悉,在“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事件中,7名拆迁人员因寻衅滋事罪一审获刑后,近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对被告人陶冉量刑畸轻,确有错误,请求扬州中院依法判处。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10月12日,扬州某拆迁公司受该市杭集镇政府委托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负责拆除韦刚户占用河道的建、构筑物。三天后的10月15日,拆违人员砸坏韦刚户玻璃门,捣毁门前摄像头。韦刚到场阻拦并拍照,手机被拆违人员抢摔。随后韦刚驾车,两次冲撞拆违人员和群众,致2死多伤。韦刚下车后,遭到拆违人员殴打,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控制。
2020年3月,扬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韦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9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书
同时,扬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陶冉等拆违人员故意毁坏财物及对韦刚等人的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等行为,一定程度上,引起了韦刚情绪激烈和矛盾激化,因此,可对韦刚酌情从轻处理。
案发后,陶冉等多名拆迁人员以“寻衅滋事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案处理。
9月30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对7名拆迁人员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开庭宣判,7人分别获刑1年3个月至3年不等。
韦刚家属代理律师收到的出庭通知书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称,陶冉等7人没有房屋拆除资质,仍以其公司名义承接拆除拆迁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以拉人造势、殴打、毁财等非法手段滋扰群众,引发严重后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
针对公诉机关对陶冉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控意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陶冉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承接拆除拆迁业务后,临时纠集人员在一起从事房屋拆除作业,且无证据证实其主观上系为实施犯罪而聚集,整体行为不属于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范畴,因而不属于犯罪集团;同时,在案证据显示,陶冉等人相互纠集时间明显较短,人员结构松散,除了实施上述拆除作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尚缺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其他事实和证据,故对该指控不予支持。
“陶冉组织人员进行拆除作业应当依法依规实施,但是陶冉在召集拆除劳务人员之外,又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站场子、聚众造势,并毁坏财物、殴打他人……虽然拆除活动事出有因,但不可否定陶冉等人实行过限行为的违法性。”邗江区人民法院称。
10月10日,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刑事抗诉书》显示,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陶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对陶冉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还称,陶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行为符合恶势力的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为陶冉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也未认定本案属于犯罪集团,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邗江区人民检察院称。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原题为《“扬州业主驾车撞拆迁队”案7名拆迁人员获刑 检方抗诉:应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