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规范统一组织设区市审计机关参加省管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从项目组织、质量管控和整改督查等七个方面,对统一组织省管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关键环节加以规范,进一步提升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整体质量水平。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省管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实施,省审计厅是项目审计主体,明确3个业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地方党政、省属高校、地方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设区市审计局根据省审计厅年度审计计划安排负责项目实施。

  《通知》规范了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参考模板,根据不同类型领导干部的任职特点,增加了对总体情况、审计范围、定责依据等规范表述。同时明确了设区市审计局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要按照省审计厅统一制发的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严格执行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对于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审计厅牵头业务部门报告,草拟审计结果文书前应与牵头业务部门汇报沟通,正式上报前须严格履行复核、审理、审定程序。省审计厅牵头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审计文书,承担项目审核把关职责,对设区市审计局报送的审计结果文书进行复核,难点问题提请相关部门会商,信息要情上报、问题线索移送等由省审计厅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设区市审计局负责承担省管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整改督查工作,应及时将有关审计整改情况报送省审计厅。对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拖延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设区市审计局要采取约谈等有效措施督促整改,超出规定的整改时限、多次督促后仍拒绝整改的,按规定上报省审计厅启动追责问责机制。

  通讯员 饶晓云 许娅 交汇点记者 朱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