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州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建曾因“散播政治谣言、诬告州委书记”而受到关注,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最新情况。
《和建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8月,一审法院玉溪中院认定,和建收受两百多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被告人和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等,请求二审改判和建无罪,不过,2019年11月,二审法院云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一)2003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弥勒县委书记、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非法收受红河州烟草公司原调研员梁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48万元,为梁某1之子梁译巍解决公务员身份和提拔任用提供帮助。
(二)200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弥勒县委书记、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20次收受弥勒市政法委原书记席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共计105000元,为席某解决公务员身份和提拔任用提供帮助。
(三)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红河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沈某所送人民币共计50000元,为沈某提拔和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帮助。
(四)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15次收受蒙自市法院院长杨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75000元,为杨某1提拔和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帮助。
(五)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弥勒湖泉小区门口收受张某1送给的人民币50万元,为张某1及其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受红河州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调查活动中提供帮助。
(六)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蒙自鸿基明苑小区(又称“政法小区”)提供帮助。其间,和建于2013年12月4日将其位于蒙自市金色碧海小区55-1号房屋,以人民币260万元的价格卖给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2。经评估鉴定,该房屋时价为人民币172.7万元,差额87.3万元。
(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购买弥勒县财政局团购房弥勒慧心小区D5幢2单元302号房屋过程中,要求弥勒县财政局局长马某为其交纳购房首付款。2008年9月3日,马某用财政局资金116100元为和建交纳了购房首付款。
(八)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中共红河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蒙自市政法委书记张某2(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共计37000元、27000澳元,为张某2提拔和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帮助。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判处和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缴纳的涉案款1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73.61万元、澳元27000元(折算为人民币145359.3元)继续追缴。
据刑事裁定书介绍,宣判后,被告人和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1.原审认定和建收受张某1、梁某1、张某2、席某、沈某、杨某1财物的事实错误;2.马某为和建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属于借款;3.和建卖房屋给杨某2的行为是正常的民事行为,当时的房款与市价一致,不存在变相受贿。请求二审改判和建无罪。
云南高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和建于2003年至2018年间,利用担任红河州弥勒县委书记、红河州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梁某1、席某、沈某、杨某1、张某1、杨某2、马某、张某2等八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36100元、澳元27000元。
刑事裁定书介绍,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云南高院予以确认。云南高院认为,上诉人和建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退休后索要待遇未果,转而以发匿名短信、散布公开信等方式,诬陷州委主要领导,不仅造成恶劣影响,还牵扯出自己多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原政法委书记和建一案留下了诸多警示。”早前,《半月谈》报道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