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共三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刑事案例,其中有两件为江苏法院审理的案件。

  指导性案例186号《龚某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总结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软暴力”的主要行为特征,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软暴力”涉黑的认定标准,为实践中认定、处理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方式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指引,有利于统一“软暴力”涉黑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该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维持原判。

  指导性案例187号《吴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准确分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明确了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分标准,对于相关案件审理具有指导价值。该案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另一件指导案例188号《史某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明确了在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调查。此类案件中,涉案财产往往情况复杂,权属关系不清,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3批188件指导性案例,供全国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江苏法院共有24件案例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