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下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辣笔小球”仇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人职责。

  建邺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仇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的判决体现出我国已经从立法层面构建起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法律体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万承源

  判罚

  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3月1日下午,《检察日报》公开了仇某明的忏悔视频。仇某明在视频中说道:“我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良知泯灭的行为。我对此也非常地自责,非常地懊悔。”

  他反思道:“我在事实不明朗、掌握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还用这样一种轻浮的、夸张的、戏谑的词汇去描述这位英雄团长,不仅仅是贬低了英雄团长的形象,也是影响了整个边防将士的形象。”

  建邺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绝不再犯。据此,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采纳。

  建邺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共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高检

  此案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该罪名

  今年3月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辣笔小球”案被写入报告。

  “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记者注意到,最高检在工作报告中指出,网络大V“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江苏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并在军事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仇某明被批捕和起诉时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符合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律师

  我国已构建英烈名誉、荣誉保护法律体系

  打击诋毁、贬损英烈的犯罪行为

  “本案的判决体现出我国已经从立法层面构建起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法律体系”,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表示。

  徐旭东告诉记者,过去,由于缺乏具体法条作为依据,对于那些肆意诋毁、贬损英雄烈士行为的制裁手段和方法较为有限。特别是有的英雄烈士已经没有近亲属,依据过去的民法通则等法律,对违法者连民事侵权责任都难以追究。

  而随着2018年5月《英雄烈士保护法》、2021年1月《民法典》以及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在这个从立法层面构建起的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法律体系里,不仅赋予英雄烈士近亲属可依据《民法典》的私法手段来向违法者主张侵权责任,还赋予了检察机关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这一公法来提起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责任。

  除了上述民事责任之外,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的新规定突破了过去《刑法》中规定侮辱诽谤罪作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限制,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案件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非常有力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徐旭东认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犯罪首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果断打击诋毁、贬损英雄烈士犯罪行为的决心,维护了社会公益,为全社会树立了弘扬英烈精神的良好典范。

  链接

  公安部发声: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坚决捍卫英烈尊严

  围绕近期出现的几起诋毁英雄烈士案件,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诋毁、贬损、侮辱英雄烈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强力震慑,坚决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坚决守护和捍卫英烈尊严。

  近期,江苏南京、北京海淀等地公安机关对网民“辣笔小球”、潘某等人在网络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3月26日,北京东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了在网上发布丑化英雄烈士言论的犯罪嫌疑人许某怡。

  “尊崇英雄、缅怀英烈、捍卫历史,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李蓓说,英雄不容亵渎,任何诋毁抹黑英雄烈士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新华社

  事件回顾

  诋毁、贬损戍边官兵英雄精神,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

  今年2月19日,《解放军报》报道了在边境冲突中誓死捍卫国土的一线官兵英雄事迹,中央军委授予5名牺牲、重伤官兵荣誉称号、追记一等功。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天上午,被告人仇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了解到,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邺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在3月1日的案情通报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之一的规定,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据介绍,这是全国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犯罪案件。

  同时,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4月26日,建邺区检察院依法对仇某明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