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公安鄠邑分局在“断卡行动”中,成功打掉一个涉嫌“帮信”犯罪的三人团伙。

  2021年2月3日,公安鄠邑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获得重要线索,在鄠邑区隐藏着涉嫌帮信犯罪的团伙。掌握该情况后,分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展开侦查。经过初步调查,该团伙是有组织、有分工的倒卖手机卡,且利用“多卡宝”(作案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犯罪。同时,该团伙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多次更换住宿地点。经过大量工作,民警于2月5日在鄠邑区某酒店将嫌疑人刘某(27岁,河南商丘人)、刘某德(22岁,河南商丘人)等两人抓获,现场查获作案使用设备“多卡宝”2台,电话卡21张。根据线索,民警很快将另一名嫌疑人王某栋(17岁,周至人)抓获。

  经审查查明,该团伙成员刘某兄弟二人在网上结识王某栋,希望王某栋帮忙收集电话卡,并承诺支付一定费用。达成共识后,刘某兄弟二人从外地赶到鄠邑区,找到王某栋,三人组成犯罪团伙。他们通过某app聊天平台,在鄠邑区本地诱骗未成年人办理电话卡,随后将卡收购。同时,该团伙利用这些电话卡,帮助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实施犯罪,以谋取利益。目前,三名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当前,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等被不法分子购买后用于诈骗犯罪。因此,警方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转借、租借他人,避免沦为诈骗犯罪的帮凶。

  法律解读

  那什么是“帮信罪”呢?

  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